2006年6月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签合同时约定每月交租金 十年后拥有产权 交定金入住后发现房已抵给银行——
以租转售房能否享受商品房待遇
冯霞

  2000年7月,赵清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《房地产以租转售合同》,合同约定以租转售购买期为10年,每月应交房款2.16万元。
  签约后,赵清交了5000元定金后,如期办理了入住手续,并花了10余万元进行了装修,以后也每月按时交房款。
  前不久,赵清偶然得知,开发商早在2000年8月就把那套房又卖给了陈某,并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申请贷款。后来,陈某由于无法办理入住手续,于是退了房。
  现在,虽然开发商与陈某的买卖合同解除了,但在银行的抵押却未撤销,也就是说,现在赵清买的这套房,实际上还在银行抵押着。
  得知这一消息,赵清非常气愤,他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是典型的一房二卖。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,他一纸诉状递到法院,不仅要求解除合同、开发商退还已付的保证金、房款、物业费,还要求开发商赔偿装修损失,并按照有关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,退一赔一。
  猜猜看,最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?
  (答案在本版找)

  本期答案
  开发商的行为从特征上看是一房二卖,但由于赵清与开发商所签的合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,因此,本纠纷不应适用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。
  在此,赵清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其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。
  赵清与开发商签订以租转售合同的目的是购房,由于开发商又将此房卖给他人,导致赵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对此,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  具体来说,赵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,要求开发商返还其已付的购房款及相关利息,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装修的折价费。
  但是,鉴于赵清已经在该房中实际居住,因此应支付给开发商居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相关的物业管理费。